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以及博物館管理規章制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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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博物館有那些規定??
有些地方不能拍照 不能亂碰 亂摸 這是最簡單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的 最常規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的是不能抽煙 不能大聲喧嘩 跑動

為什么有的博物館禁止在展廳拍照
博物館有的展廳做出禁止拍照的規定,主要因為四個方面的原因。之一,從版權方面考慮。因為有的臨時展廳展出的是私人收藏的文物;另一方面博物館的陳列形式
是工作人員自己設計的,付出了勞動。如果拍下照片,被別的單位、個人模仿就損害了該館的利益。第二,從文物保護的目的出發。字畫、絲綢等文物很容易受閃光
燈光波的破壞。第三,從安全的目的出發。有人完整拍下展廳的方位、結構,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作案條件。第四,保證有良好的參觀環境。有人為了拍照而給
別人帶來參觀不便。
當然,有些文物比如雕塑、青銅器、陶瓷、印章等不易受光照損壞的展品,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是允許拍照的。不許拍照的個別文物,如果參觀者不使用閃光燈,
一般也不干涉。
許多文物景點,都有“禁止拍照”的牌子,有時感覺大老遠跑去,不能拍點照片作紀念,挺遺憾的。有些朋友對這種規定很不理解,不就拍拍照片,又不觸摸文物,
應該不會對文物造成損壞。
其不許拍照的主要原因是拍照時閃光燈對文物有損壞。事實上,我國古建筑大都是木質的,容易損壞,上面的彩漆也容易褪色、脫落,拍照時,閃光燈的反復照射對
其破壞很大。因此,一般禁止拍照。普通的可見光波長是在400納米至700納米之間,低于400納米的紫外線能量很大,容易被物體吸收,從而使物體變質;
而高于700納米的紅外線能量小,不易被物體吸收,很安全。木材、植物、絲綢等物質都是高分子結構,含有纖維素或蛋白質,容易受光、電、細菌的影響而變
質、損壞;另外一些物質比如石頭、銅鐵、陶瓷等不容易受光的影響。我們使用的閃光燈型號不一,波長有長有短。但都應是低于700納米的可見光,或多或少對
高分子結構的文物有破壞。因此,木質建筑物、字畫、絲綢制品、壁畫等文物,應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
從保護文物的角度出發。國家文物局頒布關于文物影視、照片拍攝管理方面的通知。其實,對于文物,國家文物局只從政策法規上進行宏觀管理。具體的管理工作,
是省、市文物單位在不違反國家統一法規的情況下,根據文物不同的情況進行管理。就說禁止拍照這個問題吧,國家文物局只在大范圍作出規定,比如書畫、絲織
品、壁畫、漆木器等文物,容易受光照褪色,造成文物損壞,原則上不得拍攝。但不可能具體規定哪個文物點能拍,哪個文物點不能拍;哪一件文物能拍,哪一件不
能拍。
當然,不用閃光燈,也許對文物不會造成損壞,但也不敢說不用閃光燈就絕對讓拍。可能有的文物景點有一些特殊情況,關系到版權和資料方面的問題。
關于征求對《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意見的函
關于征求對《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意見的函!--end--!--begin--辦博函〔2013〕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完善民辦博物館準入機制,規范辦館行為, 促進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在民辦博物館專題調研和民辦博物館規范化建設評估等工作基礎上,我局研究擬訂了《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就《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征求你局意見,請于2013年9月20日前書面函復我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
聯系人:焦麗丹
聯系電話(傳真):010-56792096
附件:《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
國家文物局
2013年09月13日
附件:
民辦博物館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 為促進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規范辦館行為, 改善辦館條件,提高辦館水平,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民辦博物館發展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民辦博物館是指: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許可取得法人資格,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非財政性資金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
第三條 設立民辦博物館應當適應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區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優先發展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于搶救瀕危文化遺產、填補某領域文化空白的民辦博物館。
第四條 設立民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適宜的辦館場所。
館舍應符合《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等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藏品技術保護室,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其中,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且不低于館舍建筑面積的40%和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廳(室)適宜對公眾開放。
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遺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與自然遺產實物并以其原狀陳列為主的博物館,展廳(室)面積可適當放寬。
館舍應以民辦博物館自有為主;租賃館舍的,應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賃證》,租期不得少于3年。
不得租借公辦、民辦博物館作為辦館場地申請辦館。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適合辦館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作為辦館場所。
民辦博物館的注冊地,必須和其館舍地址相一致,必須和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構成展覽體系的300件(套)以上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藏品應當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其中文物應經文物行政部門認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物鑒定機構鑒定,且不得將出土文物和其他不允許民間收藏的文物作為藏品。
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遺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與自然遺產實物并以其為主要保護、研究、展示內容的博物館,以及以大體量實物收藏為主的博物館,藏品數量可適當放寬。
藏品應以民辦博物館自有為主;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租借的,應有書面協議,保持相對穩定,確保正常使用。舉辦者在開辦民辦博物館時應及時履行提供藏品義務,并在博物館存續期間不得抽回注冊藏品。
(三)具有詳細的基本陳列計劃。展品應當以藏品原件為主,使用復、仿制品的,應予以明示。展覽內容應當科學準確,符合學術規范和社會良俗。
(四)具有必備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辦館注冊資金系指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設備設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證民辦博物館一個年度正常運作的流動資金;更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舉辦者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館出資的,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其注冊出資更低額度的40%,同時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并提供有效的權屬證明。
國家的資助、接受的捐贈財產以及借款,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
舉辦者在開辦和博物館存續期間應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并須按規定為博物館提供風險擔保。
(五)民辦博物館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個民辦博物館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域名(所在地的市、區、縣)+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領域(主題、題材)+機構組織形式(博物館)等四部分組成。
其字號不得與所在地已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博物館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與終止或停用不滿五年的民辦博物館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帶有中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軍隊編號的名稱,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和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帶有可能造成誤解誤導的文字、內容或簡稱,不得含有"國際"、"中國"、"全國"、"中華"、"省"、"市"、"區"、"縣"等字樣。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博物館章程。制定章程要符合《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試行)》要求,應當闡明下列主要事項:
1、博物館名稱、地址;
2、辦館宗旨和業務范圍,包括博物館使命陳述等;
3、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及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4、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
5、藏品的數量、來源、性質以及保護利用管理處置的原則;
6、藏品以外的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管理、使用的原則;
7、舉辦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8、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8個月以上;
9、博物館自行終止的事由;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博物館自律條款等。
(七)具有依法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民辦博物館職工代表、社會人士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組成人數應在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
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
(八)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館長。民辦博物館的館長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博物館從業經驗,無不良博物館從業記錄,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博物館管理工作。
(九)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與辦館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其中專職人員5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30%以上具有專業職稱。
不得聘用公辦或民辦博物館在職人員 *** 。
聘任的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十)建立符合博物館規律和要求的組織機構,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規定產生。
(十一)舉辦民辦博物館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博物館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非本地注冊的社會組織,必須在本地相應機構登記注冊,獲得許可。在本地辦館必須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機關辦理一年以上暫住證明的外地人口。
國家機關及博物館在職人員不得以公民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博物館。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出資辦館的,須簽署聯合辦館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協議中應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并載明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
屬捐贈性質的藏品、資金等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五條 辦館條件達到標準的可以申請設立民辦博物館,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舉辦者名稱或姓名,博物館名稱、地址、宗旨、業務范圍、藏品與經費的來源和數額及管理使用、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內部管理體制等。
(二)博物館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證明文件。包括藏品目錄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藏品鑒定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藏品目錄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為擬設立博物館的固定資產的公證文書。
(四)基本陳列大綱及專家論證意見。
(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單及首屆籌備會議決議。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擬任館長的資格證明文件。
(八)擬聘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九)合法有效的辦館資金證明文件(驗資報告)。
(十)辦館場所證明。
(十一)消防部門出具的辦館場所安全驗收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文件。
(十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舉辦者設立民辦博物館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博物館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辦館申請材料以及實際辦館條件和辦館能力,進行審核評議或評估論證,由專家或評估機構出具《審核評議意見》或《評估論證報告》。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標準規定以及《審核評議意見》或《評估論證報告》,作出“同意設立”或“不予同意設立”的審核決定,并將審核決定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作出不予同意設立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同意設立的民辦博物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藏品目錄等主要信息,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民辦博物館經審核同意設立后,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到主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人登記;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到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碼、收費備案、稅務登記等手續后,方能開展辦館活動。民辦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社會開放。
第八條 本標準實施前已正式設立的民辦博物館執行本標準。對未達到本標準的,在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兩年內通過年檢、評估、督導等機制促其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辦館資格。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館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博物館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的科......
第二條 博物館應根據本館的性質和任務搜集藏......
第三條 博物館對藏品負有......
第四條 藏品保管是博物館一項經常性的重......
第五條 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
第六條 為保證藏品安全、進......
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
第七條 征集文物、標本時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
第八條 登帳
(一)藏品總登記帳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帳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設專......
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有關動物、植......
(三)藏品計件
單件藏品編一個號,按一件計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況分......
(四)藏品計量單位
按照國家計量總局公布的統一......
(五)藏品時代
按其所屬的天文時代、地質時......
(六)藏品現狀
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來源
寫直接來自的單位、地區或個人,并注明“發......
(八)藏品總登記帳、藏品分......
第九條 編目、建檔
(一)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
(二)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
各博物館的《一級藏品檔......
(三)為加強博物館的現......
第三章 藏品庫房管理
第十條 藏品應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庫房......
第十一條 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
第十二條 藏品要按科學方法分類......
第十三條 藏品出入庫房必須辦理......
第十四條 嚴守庫房機密,建立《庫房日記》。......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各類藏品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銷和統計
第十六條 館內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提用憑證......
第十七條 館級負責人提用藏品,......
第十八條 館外單位提......
藏品借出館外應從嚴掌握,一級藏品須經......
第十九條 藏品嚴禁出售或作為禮品。館際之間藏品可......
調撥、交換一級藏品,須報文化部文......
調撥、交換出館的藏品,必須辦理......
第二十條 藏品總數及增減數字,每年年終應及時......
第二十一條 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
第五章 藏品的保養、修復、......
第二十二條 積極開展藏品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活動......
第二十三條 因藏品保護或科學研究的......
第二十四條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護......
第二十五條 藏品修復時,不得......
一級藏品的修復方案由主......
第二十六條 經常使用的一級藏......
為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需......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藏品保管......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
(二)庫房保管措施落實,忠于職守......
(三)為保護藏品與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
(四)在藏品保護科學和修復、復制......
(五)為博物館征集文物、豐......
(六)長期從事藏品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者,根......
(一)違反本辦法和《文物工作......
(二)發現藏品被盜、損壞或不安......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造成藏......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
(一)因瀆職造成藏品(特別是一級藏品......
(二)監守自盜藏品的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館長組織實施,當......
第三十二條 各博物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
第三十三條 各博物館藏品保管部門或保管人員對違反......
博 物 館 管 理 辦 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博物館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物館,是指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相關行政部門批準許可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利用或主要利用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國家扶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博物館展廳管理制度他組織設立博物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博物館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優化配置。鼓勵優先設立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
第四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享有通過依法征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
第五條 博物館應當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傳播有益于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在博物館參觀或開展其他活動,應當愛護博物館設施、展品和周邊環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博物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指導行業組織活動,逐步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博物館設立、年檢與終止
第九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三)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工作。
博物館名稱一般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需冠以“中國”等字樣的,應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由館址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五)陳列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應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核同意設立博物館的,申請人應持審核意見及其他申報材料,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社會開放。
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的除(一)項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國有博物館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
第十三條 博物館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博物館建筑應當劃分為陳列展覽區、藏品庫房區、文物保護技術區、公眾服務區和辦公區等,相對自成系統。
第十四條 國有博物館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法律和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藏品、展覽、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以及社會教育、安全、財務管理等情況。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年度檢查的初步意見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年度檢查情況進行審核,并匯總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博物館的名稱、館址、藏品、基本陳列以及非國有博物館的章程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前,應當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博物館終止前,應當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及藏品處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指導,完成博物館資產清算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終止申請和藏品處置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藏品處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準予終止;藏品處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其改正后準予終止。相關行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給予辦理博物館法人資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接收。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屬于法律規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許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應當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接受捐贈的藏品,應當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并告知捐贈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條 博物館藏品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并報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博物館應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館藏一級文物和其他易損易壞的珍貴文物,應設立專庫或專柜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博物館通過依法征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的藏品,應在30日內登記入藏品總賬。
第二十一條 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館可以對提供藏品的博物館給予實物、技術、培訓或資金方面的合理補償。補償數額的確定,應當考慮藏品保管、修復、研究、展示等過程中原收藏博物館發生的實際費用。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合理補償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不夠本館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并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經本館或受委托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后,可以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稱、數量和退出館藏的原因,并附有關藏品檔案復制件。
第二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復審。專家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終止該藏品的退出館藏程序。
專家委員會復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期間如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愿意接收有關藏品,則以調撥、交換等方式處理;期間如沒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愿意接收有關藏品,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于博物館事業發展。
國有博物館應當建立退出館藏物品專項檔案,并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申請材料應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退出館藏的決定,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以本館藏品為基礎,開展有關專業學科及應用技術的研究,提高業務活動的學術含量,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在確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館應當為館外人員研究本館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本館性質和任務相適應,突出館藏品特色、行業特性和區域特點,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運用現代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三)展品應以原件為主,復原陳列應當保持歷史原貌,使用復制品、仿制品和輔助展品應予明示;
(四)展廳內具有符合標準的安全技術防范設備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損害的展出設施;
(五)為公眾提供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陳列展覽的對外宣傳活動及時、準確,形式新穎。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結合本館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鼓勵博物館利用電影、電視、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聯網等途徑傳播藏品知識、陳列展覽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變更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公告;
(二)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及休閑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無正當理由,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于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于8個月。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逐步建立減免費開放制度,并向社會公告。
國有博物館對未成年人集體參觀實行免費制度,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參觀實行減免費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博物館研發相關文化產品,傳播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專業培訓、科技成果轉讓等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撤銷審核同意意見,由相關行政部門撤銷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專業管理的工作內容 標準
1.認真學習貫徹黨政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鉆研博物館業務知識,積極主動、保質保量地完成崗位工作。
2.按照《國家博物館管理條例》和我中心博物館管理規定,做好博物館藏品的入庫、保管和防霉、防蟲、防潮、防塵工作。
3.負責博物館硬件設備的保管,解說員服裝、用具的分發回收。
4.負責博物館展廳的開關,每周二、五上午8:30組織值班人員做好展廳的衛生清理工作。
5.協同配合,做好博物館參觀接待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和閉館后的文物清查、清場和安全檢查工作。
6.熟悉博物館周邊環境,樹立防盜、防火、防水意識,掌握消防滅火器操作流程,做到警鐘長鳴,遇到重大險情要及時通報保衛部門,以便及時排查險情。
7.發揚團結協作精神,完成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8.本崗位職責作為個人年度述職和崗位人員考核的基本內容。
管理人員崗位職責(二)
賬戶管理人
1.負責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配置、照相,核發ic卡和《醫療保險手冊》、《病歷本》,建立個人賬戶管理系統。
2.負責審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轉化記錄情況,通知銀行按時足額劃入個人賬戶,定期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
3.為退休的參保人員變更醫保待遇手續,辦理調離本市和出境定居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剩余金額結轉手續。
4.負責為參保單位集中管理的異地安置人員ic卡刷卡沖減個人賬戶手續,為遺失ic卡人員辦理掛失、補發手續和發卡。
5.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有關個人賬戶資金情況的查詢,宣傳有關醫保政策與規定。
6.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上月個人賬戶發生額的撥付初審、復審工作。
7.依照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特殊人群的醫療費用報銷初審、復審工作。
8.負責審定和處理參保人員的異動情況。
9.負責做好相應的其他配套服務工作。
10.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